2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确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定密权限等内容。2月27日,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修订草案还对国家秘密确定作出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修订草案还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开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违反规定就业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结束后,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知悉的国家秘密继续履行保密义务。涉密人员严重违反离岗离职及脱密期国家保密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同时,修订草案在“附则”中规定了工作秘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根据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来源:央视新闻)
工作秘密防护建设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源:“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国家秘密,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规范,加强管理。”
工作秘密防护是数字政府建设关键一环,筑牢工作秘密防护底线对保障数据有序流动,激发数据潜在价值至关重要。
中孚信息针对工作秘密防护建设需关注的运行环境隔离效果、数据标识体系建设、保密监测能力,并贴合用户“政务办公”、“安全运维”、“科研开发”等工作秘密处理典型场景,以体系化工作秘密防护能力建设为基础、一站式“交钥匙工程”为目标,率先提出工作秘密防护解决方案。
中孚信息工作秘密防护设计框架
通过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利旧、 持续优化的方针,在“等三”和“商密”安全建设基础上,从“管理和技术”两个维度,完成终端信息防护、数据传输防护、应用系统防护、数据存储与备份、数据隔离交换、保密监测等涵盖“端管边云脑”的技术防护体系,最终达成方便工作、确保安全、技管并重、综合防范等工作目标,助力工作秘密数据安全流动。
未来,中孚信息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不断优化完善终系列产品与解决方案体系,保护国家秘密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工作秘密等核心重要数据的防护工作,为数字中国、数字政府、数字经济发展建设保驾护航。